青海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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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热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利用夏季非供热期,开展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是如期实现供热的重要保障,为做好今年城镇冬季供热准备工作,现就开展“冬病夏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城镇供热工作的使命责任
城镇供热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供热季早、供热期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把群众温暖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落实供热保障行业监管职责,增强供热保障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利用夏秋季供热间歇期有利时节,全面安排部署开展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按照工作早部署、问题早发现、整改早到位、矛盾早化解的要求,认真开展供热“冬病夏治”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本地区存在的不按期供热、供热不到位、设备设施改造检修缓慢、室温不达标、服务不规范、舆情投诉集中以及弃供停供、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切实推动供热问题有效解决。对供热涉及多部门管理的或涉及重大供热问题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研究推动重大供热问题得到解决。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全面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深入开展,做到供热问题排查整治到位、设施改造维护及时、安全隐患治理彻底,不把供热问题带入今冬明春供热期。
二、扎实推进供热问题有效解决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城镇供热实际,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加强对供热“冬病夏治”的督促指导,聚焦近几年供热期受理的各类供热投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整治清单,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到全过程跟踪落实、督导检查,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各地供热(物业)企业要对供热设施跑冒滴漏、管网堵塞、供热系统不稳定、低温小区、低温楼、低温户以及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等问题,逐一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供热(物业)企业供热问题排查整治和供热设施改造检修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和解决去年供热期出现的供热设施改造检修进度缓慢;“三供一业”小区供热设施产权移交不到位、改造检修不及时;老旧小区供热管网、设施跑冒滴漏严重;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新建小区供热设施不齐全、未按时供热等“供不上”和“供不好”的突出问题。要对供热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问效,确保供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力度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排查摸底,对确需进行管网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小区,要及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统筹安排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充分利用夏秋季施工黄金期,加大供热老旧管网工程项目推进力度,确保供热开栓前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包括热计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设计、施工、验收备案规定,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倒排工期,抓紧实施,确保供热期来临前建成投入运行。在城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区和城镇既有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新建建筑供热实行并网入网管理。要积极推进多热源互联互通和环网联网改造建设,提高供热运行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清洁取暖工作部署,加强与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沟通,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三江源清洁取暖试点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供热“先立后破”要求,在清洁取暖项目未建设和改造到位前,不得拆除原有热源等供热设施。
四、全面做好供热用气保障工作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强化城镇管道燃气保供责任,督促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尽快完成与供热(物业)企业签订年度和供热期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民生供热用气量。要加强对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工作,落实企业储气调峰设施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储气调峰气量,保障今冬明春供热期天然气供气量。特别是西宁市、民和县、互助县等去年曾出现供气保障不力的城镇,要压实责任,坚决杜绝因天然气供应不到位影响供热运行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落实“以供定需”“以气定改”要求,稳妥有序发展燃气用户,避免发展计划外新增用户引起天然气供需矛盾、临近供热期集中扎堆接气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天然气老旧管网的维修、更新、改造和燃气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保障供热用气安全平稳运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落实至各市、县、区基层供热主管部门和城镇供热(物业)、燃气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燃气、供热(物业)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快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城镇供热“冬病夏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约谈通报,实现工作闭环管理。有关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工作开展情况,请于9月15日前报厅燃气供热管理处。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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