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搜狐焦点西宁站 2021-05-17 0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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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范本第十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每个职工息息相关,为增强住房公积金普惠力度,让所有职工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便利。近日,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利好消息!为认真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协调对接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全市《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范本,并在西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点)上进行了公布。

据了解,《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范本第十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以后,将为依法维护我市职工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强化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性,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

此举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更有利于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产生重要意义,将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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