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宅的电梯的维护以及保养必须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西宁楼市发布 2022-04-07 09: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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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反映,他们小区是2008年建成的高层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撤走快一年了,这期间电梯出现问题,小区业主就自己联系电梯维护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可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有市民反映,他们小区是2008年建成的高层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撤走快一年了,这期间电梯出现问题,小区业主就自己联系电梯维护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可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市民想通过热线了解一下,如果没有物业管理,那么小区电梯出现问题,业主该通过什么方式维修才符合规定?

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相关工作人员。据了解,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厂家或者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业主私自联系的电梯维护人员是否有电梯检修维保资质、是否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来维护电梯等问题都没办法监督,一旦因此引发电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与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

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方对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房产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商议确定。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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