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撤离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日,有市民反映,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物业公司说一个月后撤出小区。市民想通过记者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据市民反映,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来,并没有按照当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管理小区,业主需要物业维修处理时,物业迟迟不到场,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取暖期有的业主家里温度不达标,要求物业处理时也是推三阻四。时间长了,一些业主就用不交物业费或者暖气费来与物业对抗。最近物业以收不到物业费经营亏损为由要撤离,这让业主感到非常不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物业公司能在合同期内随意撤出吗?
就此,记者联系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
据了解,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时,应当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如市民遇到物业擅自撤离的情况,可以向辖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反映,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来源:西宁晚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