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政策

搜狐焦点西宁站 2020-02-24 09: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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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项目开复工各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工期顺延、费用调整等事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项目开复工各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工期顺延、费用调整等事项。

《通知》明确,一是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分担费用。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协商费用调整事项,其中:施工企业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应据实予以调整,合同未约定调整办法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调整办法,签订补充协议;若约定不调整的,可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要做到疫情防护费用专款专用,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同时,建议对未开工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考虑疫情影响,补充疫情防控所需经费。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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