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配贷系数适用情形

搜狐焦点西宁站 2019-09-09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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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适用情形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执行贷款配贷系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9月6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适用情形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执行贷款配贷系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配贷系数?

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执行现行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其缴存余额和缴存年数测算职工可贷额度,即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执行配贷系数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越大、缴存年限越长,贷款额度就相应增大;账户余额越少、缴存年限越短,贷款额度相应减少。

贷款额度将在参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较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缴存余额和缴存年数测算职工可贷额度,即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计算公式为:职工可贷额度=缴存余额×(12+0.3×缴存年数)。

公式中,缴存余额为按照职工申请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计算,12为固定配贷系数,0.3为浮动配贷系数,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配偶的缴存年数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较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

了解完配贷系数之后,我们再来看看配贷系数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通知》规定,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累计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不执行配贷系数规定。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累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执行配贷系数规定。自主缴存人员贷款政策与单位缴存人员同等对待、不做区分,关于配贷系数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自主缴存人员。

目前,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高额度为50万元(如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状况良好则上浮20%至60万元),购买首套房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虽然已不执行配贷系数规定,但具体的贷款额度还需要参照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缴存情况、信用状况、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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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后提取公积金有这些变化

近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调整全额缴清购房款提取公积金时所提供的资料。

据悉,根据之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全额缴清购房款提取是提供全额缴清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额缴清购房款(此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缴清购房款发票(3年内有效),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具体提供的资料有: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同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法定证明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全额缴清购房款发票原件;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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