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被征用补偿应该是多少?

搜狐小焦点 2017-08-17 16: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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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较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具体补偿标准,青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西宁市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提高了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8个县(市、区)提高了近20%。同时,新增了11个城市规划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高为7.41万元/亩,较低为4.68万元/亩,此次调整更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更新调整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

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

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以合理经济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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