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5城市将开展利用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搜狐焦点西宁站小编 2019-01-18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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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

●试点城市要聚焦市场需求,坚持城乡统筹。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积极学习借鉴先行试点城市实践经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试点城市要规范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

●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信息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时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和试点总结工作,形成报告报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试点城市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5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福州

准入条件

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属于政府纳入征收或近期规划实施收储范围内用地;

②项目用地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③项目申请人为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④建设项目符合环保审查要求;

⑤在政府批准供地前,已形成“净地”。

产权登记

项目宗地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利证书中应备注:该项目为整体产权租赁住房,只能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转租,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行为。

加强房屋租赁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

南昌

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是一种农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在符合城市规划、周边租赁住房市场需求较大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不得抵押;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规范项目运营模式

项目建成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

青岛

申请条件

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之外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属于政府拟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②项目选址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优先利用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

③项目申请人须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选择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运营。

④选址建设项目须符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⑤在供地方案报批前,选址地块须完成权属全部注销、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达到“净地”条件。

加强房屋租赁监管

实施集体租赁住房统一平台监管。集体租赁住房全面纳入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备案。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租赁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承租人不得转租。鼓励当事人使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海口

试点项目不动产的产权管理

在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并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宗地整体登记,房产所有权按幢登记,均不予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销售。

关于租赁模式

项目建成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出租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公开进行。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相应的出租方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

区政府应加强租赁引导,与产业布局、就业人群相结合,促进职住平衡。鼓励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业化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提高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贵阳

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持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用途、范围、使用期限及房屋建设合法性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含附图附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意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按宗地整体登记,房产所有权按幢登记,均不予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销售。

保障对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主要为解决来筑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来筑务工人员以及其他‘贵漂、贵创’等新市民居住问题。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统一租赁给用工企业以解决企业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住房租赁年限、经营方式和租金分配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租。承租住房运营机构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租赁备案。(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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