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方案

搜狐小焦点 2017-09-29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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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5号),进一步加大我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2017年“百日攻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5号),进一步加大我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2017年“百日攻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以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为目的,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因地施策,有效降低我省商品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力争全省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全省商业用房去库存周期降低至28个月以内。 三、工作措施

(一)合理确定商品房供应规模 1.组织开展城乡房屋调查评估工作。3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城乡房屋的总量、分布及使用情况等现状,摸清城乡房屋底数,为科学规划城乡住房发展、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十三五”后三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统计局 2.优化房屋供应结构。结合城乡房屋调查评估结果和各地城镇化进程,编制和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三五”后三年各类房屋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供应结构。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各地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商品房库存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商品住房消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地区,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在土地供应计划中适当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在满足城市规划条件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控制商业地产发展规模 4.减停商业用房新增供地。商业用房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直至停止2017年度商业开发用地供应。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积极化解库存商业用房。扶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租金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库存商业用房。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在建和库存商业用房改造为住宅和养老、旅游、电商等用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鼓励将存量商业用房投入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商业用房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已出让用地但未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可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7.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青房组办〔2015〕29号),通过减免收费、资金奖励、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政府搭建平台等措施,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3.74万户,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在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的基础上,督促各地把棚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具体项目中。建立项目台账清单,明确安置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要基本实现货币化安置。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大货币化安置金融支持力度。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衔接和沟通,积极配合做好棚改贷款申报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使用抵押补充贷款(PSL)专项资金,设立PSL专项账户,规范融资平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0.制定出台我省实施意见。3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11.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12月底前,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培育建立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先行试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牵头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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